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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59號

撤銷增值稅申報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邱森璋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上而當事人間撤銷增值稅申報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6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璋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5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增值稅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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