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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1,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7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