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1,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7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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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1,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7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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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