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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選任清算人事件,再審聲請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

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同

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