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選任清算人事件,再審聲請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
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同
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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