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尚鉦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 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台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松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9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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