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403號

上訴人
尚鉦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
被上訴人
金台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9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