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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57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575號

再抗告人
台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丁○○

       甲○○

       丙○○

       (上列五人共同送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秀惠即台中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因聲

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98年度抗字第 575號所

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再 興

                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57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