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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甲○○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

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9年9月23日99年度聲字第

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告人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

中  華  民  國  99 .

        民事第四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