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號
- 聲請人
- 甲○○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
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9年9月23日99年度聲字第
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告人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
中 華 民 國 99 .
民事第四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號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
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9年9月23日99年度聲字第
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告人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
中 華 民 國 99 .
民事第四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