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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再字第10號

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照德吳美蒼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10號

上訴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訴人
黃羚綺
上訴人
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間等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1年1月18日所為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裁定,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再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