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再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勁璋
- 上訴人
- 黃羚綺
- 上訴人
- 上訴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柯開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間等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1年1月18日所為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裁定,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10號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間等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1年1月18日所為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裁定,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