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祈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映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