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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79號

履約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葉德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深耕公益發展協會間請求履約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新臺幣2,490 元;反訴部分新臺幣4,470 元,合計新臺幣6,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7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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