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深耕公益發展協會間請求履約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新臺幣2,490 元;反訴部分新臺幣4,470 元,合計新臺幣6,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