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羅秀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