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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號

上訴人
被告
賴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瑞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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