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賴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瑞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瑞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