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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于家偊即于惠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0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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