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進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