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65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
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