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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33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33 號

原告
陳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進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33 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