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碧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1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