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77號
- 原告
- 陳榮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君賢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六簡字第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君賢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