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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
原告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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