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六簡更一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