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3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六簡字第2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3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