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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温文昌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3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字第255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