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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瑞井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貳

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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