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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錦佳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5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吳錦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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