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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士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6月25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11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說明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236 條、第244 條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且按同法

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

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於103

年7月21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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