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士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6月25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11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說明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236 條、第244 條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且按同法
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
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於103
年7月21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