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 代表人
- 曾俊彥 住同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桂燕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號24
- 被上訴人
- 王進德 住台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因退休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11月5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應依限補繳之。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