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33號
- 原告
- 楊世凡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
108年3月5日南市交裁字第78-I3F1189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代表人先由林炎成變更為熊萬銀,後又變更為王銘德,此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8 月28日南市交人字第1081008726號函及臺南市政府府人力字第1080979427號任命狀附卷可稽,並據被告具狀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三、按行政訴訟法關於須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期日,通知會同當事人為訴訟行為者,均定有明文,如第109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等。關於調查證據之「勘驗」行為,遍查行政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第4 節關於證據之規定,並無必須指定調查證據日或會同當事人一起調查證據之相關強制規定。僅於第12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第123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據此,足認第121 條第1 項第3 款不於言詞辯論期日行勘驗,乃此處所稱除「別有規定」外之規定,此之勘驗或鑑定行為,只要法官依職權自行指定期日在行政法院內為之,並依第140 條規定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6 條規定作成勘驗筆錄即屬合法有效之勘驗。勘驗之目的乃在使法官獲得正確之心證,於言詞辯論前既得進行勘驗,交通事件於勘驗後依上揭規定又可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審結,自無須再依通常程序定期告知原告,於法官得有正確心證時,即可逕行審結。倘進行言詞辯論前之勘 驗或鑑定,尚須定期待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即與上揭「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之訴訟經濟原則不合,此一規定,顯無實益。是以,本件卷內所附「行政訴訟勘驗筆錄」乃依上揭規定作成,自得作為本院心證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年12月5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彰化縣溪州鄉俊智路段,因有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過磅違規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分隊(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違規事證明確,遂於108 年3 月5 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及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90,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 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於107年12月5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之載有大型吊車一部的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於彰化縣溪州鄉俊智路時遭警方攔停,員警即告訴原告所駕駛之車輛有超載之嫌疑須過磅,原告即向攔停之員警說明,該車輛所載運之吊車為特殊機具,其車輛超長、超寬,一般地磅站無法順利過磅,攔停之員警再向原告說,地磅站過不過得去、可不可磅是我們的事,而且你這個看起來一定超載很多,過磅後的罰鍰不只9 萬,乾脆拒磅開一開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隨即開立「載運吊車、拒絕通磅」之違規通知單交付予原告。
2、原告遭員警攔檢時,員警只告知須過磅,然卻未告知原告須前往何處過磅或指揮原告過磅,只在攔停地點要求原告配合開立拒絕過磅之罰單。
3、舉發單位並以108年1月21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01551號函回復:「本案經向原舉發員警查證,828-R2號車當日攔查地點為溪州鄉俊智路段與最近地秤站(正新輪胎)Goog1e地圖顯示為800 公尺,且正新輪胎所設置的固定地秤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前述要件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2 條第4 項之處罰規定,爰本分局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建請貴站依法裁罰。」若當時攔查之員警知道距離攔查地點800 公尺外有正新輪胎公司所設置之合格地秤,為何於攔查時未告知原告可至800 公尺外的固定地秤過磅,卻在事後才回復被告800 公尺處有一合格固定地秤?且其檢附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中所載最大秤重為50公噸,而系爭車輛之總聯結重量為43公噸,若依當時攔查之員警所述,原告載運此一大型吊車若選擇拒磅之舉發比過磅後之處罰還划得來,可見依舉發員警之個人判斷,該吊車至少超載30噸以上,則該固定地磅站之最大秤量為50公噸,如何承受73公噸(43公噸加30公噸)之貨車?可見此一函復實為舉發機關推託之詞,應不足採信。
4、依勘驗筆錄第2 頁,時間00:03:52至00:04:30,原告於攔查時曾向員警表示「他說拒磅不一定,說磅好了。但是你相片要給我們註明一下整體物。」可知本案違規之舉發係在原告與警方半推半就之下所為,非警方所稱原告均未明確表態且消極不配合顯有拒絕配合過磅之意。
5、退步言之,原告縱有載運吊車超重之行為,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處罰,理由如下:
⑴系爭曳引車所運載之「吊車乙部」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整體物」。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2條第1項係對於汽車載運超重之一般規定,而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則係針對裝載整體物品超重所為之特別規定,復就立法意旨而言,一般貨物有裝載超重之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 項之規定處罰,然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之情形,既已規定另依同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處罰,此乃係立法者考量整體物品不可分割載運之特性,然又有其載運之社會經濟上需求,自應例外在考量其行車安全之條件下准其裝載,故特別要求其裝載整體物品超重時應請領臨時通行證,此與一般貨物可散裝裝載之特性本不相同,本應異其處理。故裝載整體物品超重,且未請領通行證者,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論處,此乃法規競合,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適用結果(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裁字第935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按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90,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2 點,並得強制其過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定有明文。觀其立法及修正目的,在於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又立法者為兼衡駕駛人之權利與行車往來之安全,針對裝載貨物之汽車,以於「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之行車距離為限度,課予汽車駕駛人服從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過磅之公法上義務,至於汽車實際上是否超載、超重均非所問。準此可知,該設有地磅處所之設置係採固定式、活動式,或地磅承載噸數是否足以檢測等影響實際過磅數據之事由,應與行為時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項規範行車距離之客觀限度無涉,依前述說明,原告以正新輪胎地磅站之地磅承載噸數不足檢測為由,認為其無配合過磅之義務云云,實不足採,先予敘明。
2、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影像(檔名:FILE0003.mp4)
⑴影片時間00:00:10~00:00:33員警甲:你要磅嗎?不要磅嗎?……超過幾噸?超過10幾萬。……不止幾10萬。
⑵影片時間00:01:37~00:02:05員警甲:楊世凡嗎?原告:不要,不要給我開拒磅。員警甲:你要磅嗎?原告:這磅也進不去。員警甲:沒啦,要不要磅啦。磅下去是比拒磅還貴啦。員警乙:最少15萬。原告:等一下,我問一下好不好。你開了我真的繳不出來。員警甲:要問誰?原告:我問(車)行看看。……慢一點再給我開。員警甲:你問啊。
⑶影片時間00:02:29~00:03:15員警甲:開下去要15萬。原告:(電話中)……說要開拒磅,這樣要怎麼辦?員警乙:是你要磅還是不要磅,不是我要開拒磅,我們就找地磅讓你磅啊。看你要磅還是不要磅,不是我們要開拒磅。員警甲:磅下去不會比較贏吧。你自己做決定,你不要等一下磅一磅又說不要磅。原告:(電話中)他就說他有辦法找地磅給我磅。
⑷影片時間00:03:52~00:04:30原告:他(指電話中車行)說要不……他說拒磅不一定……他說磅好了。但是你相片什麼的要給我們註明一下整體物。啊是說可不可以不要這樣,我真的是,這開下去都好幾萬。員警乙:我跟你說,你磅下去一定超過。原告:我知道。員警乙:你聽我說,你說整體物,好啦給你說整體物,整體物你過,你超過35,你整體物也是一樣。原告:(車)行就這樣跟我說。
⑸影片時間00:04:38~00:05:01原告:問題是你給我開9萬我就很難過。員警甲:磅下去不止9萬欸。原告:對啦,是說你給我開拒磅那9萬我就很難過。員警甲:磅下去不止9萬,看你的物件來磅啊,你如果要花10幾萬,我們就隨你的意,走走走,來磅啊,不要再說了。沒啊,你就磅你的意啊。
⑹影片時間00:05:27~00:05:39員警甲:不然來磅啊,你如果要花10幾萬,9萬的你不花。員警乙:你這個還不是挖土機。原告:吊車啦。員警乙:吊車,這(臨時通行證)寫挖土機餒。這項目不符餒。
⑺影片時間00:05:57~00:06:05員警乙:申請是寫挖土機。這吊車餒,知道嗎,項目不符。
⑻影片時間00:06:51~00:07:04員警甲:怎樣現在是怎樣?原告:我跟他們講一下啦,不然這開下去這麼多錢,我哪繳的出來。員警乙:因為你這申請挖土機餒,挖土機一件餒喔,你這吊車喔。
⑼影片時間00:07:10~00:07:30員警乙:還要多久?原告:他在運動公園……。員警乙:我們還要等多久?員警甲:你叫他來說還是要開啦,不要增加我們的困擾啦。他來說還是要開,你再叫來還是要開。員警乙:磅一磅好了,先來磅一磅。原告:我先讓他來,看是要磅,還是……。員警甲:啊你電話不能講?
⑽影片時間00:07:42~00:09:44員警乙:我跟你說,不要磅完,你再來說要不然……。員警甲:磅我們就照磅單開。原告:不能……?員警乙:你這(裝載之吊車)太大隻了。員警甲:來啦,快點啦。不要再……我知道你是說……來也是一樣開啦,你電話講在開了啦。員警甲:來啦,我再問你,要磅還是拒磅?原告:再給我5分鐘好嗎?員警甲:再5分鐘要作什麼?原告:看他來怎麼樣好嗎?不要說我跟他亂說。
3、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影像(檔名:FILE0004.mp4)
⑴影片時間00:00:06~00:00:20員警乙:我跟你(車行人員)說,拒磅罰9萬,那你如果過磅,就15萬起跳。所以我跟他(原告)說,你看怎樣?
⑵影片時間00:00:38~00:01:11員警乙:先生,你決定怎樣?原告:(沉默)。車行人員:都不能通融一下?員警乙:你決定怎樣?原告:(沉默)。員警甲:來,你要磅還是拒磅?原告:你這磅下去也是10幾萬。啊你拒磅也是幾10萬。員警甲:拒磅9萬。原告:拒磅9萬不就是幾10萬。車行人員:作白工,一定要開?不能通融一下?
⑶影片時間00:02:07~00:02:20原告:像你們這樣也是心腸很壞。硬要,硬要。原告:9萬,你是要我怎樣?
4、上開內容有舉發單位108 年1 月15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01039號函檢附之錄影採證光碟在卷可稽,從上開錄影畫面內容可知,員警於系爭違規時間目視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載運吊車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因該吊車外觀巨大,明顯有超載事實,而系爭違規地點附近約800 公尺處即有一符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之地磅站,員警遂當場攔停原告並要求其配合過磅,惟原告於員警再三向其詢問是否要過磅時,自始以系爭車輛(體積、重量)過大無法通過地磅站或打電話詢問車行或超載、拒絕過磅一樣要被罰10幾萬或幾10萬等理由,向員警求情不要開立超載或拒絕過磅罰單,甚或埋怨員警心腸很壞,硬要處罰。原告上開行為,業已構成「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之違規行為,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
(一)汽車駕駛人服從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過磅之公法上義務,是否因地磅處所之地磅承載噸數不足而免除?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項之適用範圍是否限於裝載一般貨物之汽車駕駛人始負有配合指揮過磅之義務?
(三)原告是否有消極拒絕配合過磅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地磅承載噸數不足並不因此免除汽車駕駛人服從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過磅之公法上義務。
1、應適用的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項。
2、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之目的,現行法以於「設有地磅處所5 公里內路段」之行車距離為限度,課予汽車駕駛人服從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過磅之公法上義務,且此等義務不因汽車實際上是否超載、超重、設有地磅處所之設置係採固定式、活動式,或地磅承載噸數是否足以檢測等事由而免除,,因此原告稱地磅站之地磅不足檢測云云並無理由。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項之規定,並不限於裝載一般(散裝)貨物始有適用,換言之,裝載整體物之汽車駕駛人仍依法負有配合過磅義務。
1、應適用的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項。
2、依文義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 項並未限於裝載一般貨運之車輛始有適用,且為達嚴格取締超載之車輛,使其不要超載行駛於道路上避免發生行車危險之目的,應認裝載整體物之車輛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3、本案原告為裝載整體物之汽車駕駛人,於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時,仍負有配合指揮過磅之義務。
(四)原告確實有消極拒絕配合過磅之違規行為: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同法第29之2條第4項。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
2、兩造對於原告是否有消極拒絕配合過磅之違規行為各執一詞,就此,本院經檢視卷內之影像光碟(乙證3 )後,就光碟內容作成勘驗筆錄(本院卷第91頁至第94頁),並送達予兩造表示意見,觀勘驗筆錄之內容可知,於攔查時原告雖曾向員警表示要磅,惟而後仍以要等車行人員先來、於員警詢問要不要磅時保持沉默、或以超載、拒絕過磅一樣要被罰10幾萬或幾10萬等理由一再請求員警不要開單,而不願明確表示是否要過磅,原告之行為實為消極拒絕配合過磅。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道路交通│第4條 │(第2項) ││管理處罰│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條例 │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 │ │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 │ │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 │。 ││ ├────┼───────────────────┤│ │第29之2 │(第4項) ││ │條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 │ │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 │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 │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 │ │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 │ │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 │ │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 │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道路交通│第77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安全規則│ │應依下列規定:……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 │ │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 │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 │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 │甲證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年3月5日 │ 本院卷 │第21頁 │ │ │南市交裁字第78-I3F118965號違│ │ │ │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 │ ├────┼──────────────┼────┼────┤ │甲證2 │現場照片 │ 本院卷 │第23頁 │ │ │ │ │ │ ├────┼──────────────┼────┼────┤ │甲證3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7年12 │ 本院卷 │第25頁 │ │ │月5日第I3F118965號舉發違反道│ │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 ├────┼──────────────┼────┼────┤ │甲證4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8年1月│ 本院卷 │第27頁 │ │ │15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01039號│ │ │ │ │函 │ │ │ ├────┼──────────────┼────┼────┤ │甲證5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8年1月│ 本院卷 │第29頁 │ │ │21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01551號│ │ │ │ │函 │ │ │ ├────┼──────────────┼────┼────┤ │甲證6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本院卷 │第33頁 │ ├────┼──────────────┼────┼────┤ │乙證1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第I3F118│ 本院卷 │第61頁 │ │ │96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 │件通知單移送聯影本1份。 │ │ │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年3月5日 │ 本院卷 │第63頁 │ │ │南市交裁字第78-I3F118965號違│ │ │ │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 │ │ │ │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 ├────┼──────────────┼────┼────┤ │乙證3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8年1月│ 本院卷 │第67頁、│ │ │15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01039號│ │第69頁 │ │ │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片)、 │ │ │ │ │108年1月21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 │ │ │ │001551號函(檢附Google地圖、│ │ │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 │ │ │ │合格證書) │ │ │ ├────┼──────────────┼────┼────┤ │乙證4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 本院卷 │第75頁 │ │ │林監理站108年5月13日嘉監雲站│ │ │ │ │字第1080109940號函(檢附貨車│ │ │ │ │裝載整體物臨時通行證) │ │ │ ├────┼──────────────┼────┼────┤ │乙證5 │汽車駕駛人及車籍查詢資料各1 │ 本院卷 │第79頁 │ │ │份。 │ │ │ ├────┼──────────────┼────┼────┤ │丁證1 │108年7月31日勘驗筆錄 │ 本院卷 │第91至94│ │ │ │ │頁 │ └────┴──────────────┴────┴────┘ 附件:108年7月31日勘驗筆錄 開啟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8年1月15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01039號函 檢附之光碟(光碟名稱為108年度交字第33號楊世凡I3F118965)1片, 就勘驗結果紀錄於下: (一)、經播放檔名「FILE0003.mp4」之錄影內容,見: ┌────┬────────────────────────┐ │畫面時間│ 勘 驗 內 容 │ ├────┼────────────────────────┤ │00:00:11│員警甲:你要磅嗎?不要磅嗎?超過幾噸?超過10幾萬│ │至00:00:│ 。對啊,10幾萬了。 │ │34 │ │ ├────┼────────────────────────┤ │00:01:38│員警甲:楊世凡嗎? │ │至00:02:│原 告:不要,不要給我開。 │ │05 │員警甲:你要不要磅?要不要磅?磅了是比現在還貴。│ │ │員警乙:至少15萬。 │ │ │原 告:等一下,我問一下好不好?你開了我真的繳不│ │ │ 出來。 │ │ │員警甲:要問誰? │ │ │原 告:問(車)行看看好不好?慢點給我開。 │ │ │員警甲:你問啊。 │ ├────┼────────────────────────┤ │00:02:29│員警甲:開下去要15萬。 │ │至00:03:│原 告:(電話中)……說要開拒磅。 │ │15 │員警乙:是你要不要磅,不是我們要開拒磅。我們就找│ │ │ 地磅給你磅,是你要不要磅,不是我們要開拒│ │ │ 磅。 │ │ │員警甲:磅下去不會比較贏吧,你自己作決定。不要磅│ │ │ 一磅才說不要磅。 │ │ │原 告:(電話中)……他就說他有辦法找地磅給我磅│ ├────┼────────────────────────┤ │00:03:52│原 告:他說不然……他說拒磅不一定,說磅好了。但│ │至00:04:│ 是你相片要給我們註明一下整體物。是說能不│ │30 │ 能不要這樣,我真的是,這下子開下去都好幾│ │ │ 萬。 │ │ │員警乙:我跟你說,這磅下去一定超過 │ │ │原 告:我知道。 │ │ │員警乙:你現在聽我說,你說整體物,好啦給你說整體│ │ │ 物,整體物超過35,整體物也一樣。 │ │ │原 告:行就這樣跟我說。 │ ├────┼────────────────────────┤ │00:04:38│原 告:對啦,問題是你給我開9萬我就會很難過。 │ │至00:05:│員警甲:磅下去不只9萬。 │ │01 │原 告:對啦,是說你給我開拒磅9萬我就會很難過。 │ │ │員警甲:磅下去不只9萬,看你的物件來磅,你如果要 │ │ │ 花10幾萬,我們就隨你的意,走走走,來磅啊│ │ │ ,不然不要再說了。沒啊,你就磅你的意啊。│ ├────┼────────────────────────┤ │00:05:27│員警甲:不然來磅啊,你如果要花10幾萬,9萬的你不 │ │至00:05:│ 花。 │ │39 │員警乙:你這個還不是挖土機。 │ │ │原 告:吊車啦。 │ │ │員警乙:吊車,這寫挖土機。這項目不符。 │ ├────┼────────────────────────┤ │00:05:57│員警乙:申請是寫挖土機。這吊車,知道嗎,項目不符│ │至00:06:│ 。 │ │05 │ │ ├────┼────────────────────────┤ │00:06:51│員警甲:怎樣?現在是怎樣? │ │至00:07:│原 告:我跟他們講一下啦,不然這開下去這麼多錢,│ │04 │ 我怎麼繳得出來。 │ │ │員警乙:因為你這申請挖土機,挖土機一件喔,你這吊│ │ │ 車喔。 │ ├────┼────────────────────────┤ │00:07:10│員警乙:還要多久? │ │至00:07:│原 告:他在運動公園。 │ │30 │員警乙:我們還要等多久? │ │ │員警甲:你叫他來講還是要開啦,你不要增加我們的困│ │ │ 擾。他來還是要開,你再叫來還是要開。 │ │ │原 告:我先讓他來,看是要磅,還是…… │ │ │員警甲:你電話不能講嗎? │ ├────┼────────────────────────┤ │00:07:42│員警乙:我跟你說,不要磅完,你才來跟我們說,不然│ │至00:08:│ 那個…… │ │00 │員警甲:磅我們就照磅單開了。 │ │ │原 告:不能……? │ │ │員警乙:你這太大隻了。 │ │ │員警甲:來啦,趕快啦,不要再…… │ │ │ 我知道你是說,來也是一樣開,你電話講在開│ │ │ 了啦。 │ ├────┼────────────────────────┤ │00:09:30│員警甲:來啦,我再問你,要磅還是要拒磅? │ │至00:09:│原 告:再給我五分鐘好嗎? │ │44 │員警甲:再五分鐘要幹嘛? │ │ │原 告:看他來怎麼樣好嗎?不要說我跟他亂說。 │ └────┴────────────────────────┘ (二)、經播放檔名「FILE0004.mp4」之錄影內容,見: ┌────┬────────────────────────┐ │畫面時間│ 勘 驗 內 容 │ ├────┼────────────────────────┤ │00:00:06│員警乙:我跟你(車行人員)說,拒磅罰九萬,那如果│ │至00:00:│ 你過磅就15萬起跳……所以我跟他說,你看怎│ │20 │ 樣? │ ├────┼────────────────────────┤ │00:00:38│員警乙:你看怎樣?先生,你決定怎樣? │ │至00:01:│原 告:(沉默)車行人員:不能通融一下? │ │11 │員警乙:你決定怎樣? │ │ │原 告:沒啊,拒磅開一開…… │ │ │員警甲:來,你要磅還是要拒磅? │ │ │原 告:你這磅下去也是10幾萬,拒磅也是10幾萬。 │ │ │員警甲:拒磅9萬。 │ │ │原 告:9萬不就是10幾萬。 │ │ │車行人員:作白工……一定要開?不能通融? │ ├────┼────────────────────────┤ │00:02:07│原 告:像你們這樣也是心腸很壞。硬要,硬要。 │ │至00:02:│原 告:9萬塊你是要我怎樣?這東西,你們政府就是 │ │20 │ 規定這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