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83號
- 原告
- 王進興
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經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機關如附表11件裁決書而提出本件訴訟
,惟原告起訴時並未一併檢附上開裁決書到院,致有程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裁決書
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3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4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5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6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7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8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9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10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K0000000號裁決書 1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11日南市交裁字78-SX0000000號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