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3號
- 抗告人
- 即
- 再審原告
- 鄺定凡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再字第3號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