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增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增財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增財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 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均經法院查封,雖交由其保管,但不得有損壞、隱匿及處分等情事,竟仍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將上開物品交付他人抵債,影響債務人就被告上開物品拍賣取償之權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