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8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三、一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冠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陳冠宇前曾因施用毒品觸法,
仍不知悛悔,又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
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
之危害程度非微之犯罪動機,未婚之生活狀況,有販賣第二
級毒品前案紀錄(本案未成立累犯)之品行,國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