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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8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三、一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冠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陳冠宇前曾因施用毒品觸法,
    仍不知悛悔,又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
    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
    之危害程度非微之犯罪動機,未婚之生活狀況,有販賣第二
    級毒品前案紀錄(本案未成立累犯)之品行,國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4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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