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鴻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月11日102 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137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鴻文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11日,以102 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認上訴人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判決正本於102 年4 月17日送達上訴人位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之二3 樓住所,由上訴人本人收受,其上訴期間應於102 年4 月29日屆滿。上訴人雖於102 年4 月2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原審判決尚有違誤,實難甘服,謹具狀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然上訴人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此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2 年5 月2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102 年5 月31日送達上訴人前揭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5 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