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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泯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99號、第400號),查與繫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相牽連。茲經徵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承審股別:

樸股)同意,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