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30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鉉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鉉清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 至4 行「於其與翁慧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某日」補充更正為「於其與翁慧玲婚姻關係存續中之98年12月22日起至100 年9 月21日止期間之某日」;證據方面補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件被告陳鉉清與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通姦影片所為之勘驗筆錄1 件(見他字卷第65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在與告訴人翁慧玲婚姻關係存續中,恣意與女子通姦,行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智識、素行、生活狀況及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9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3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