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33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9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佳偵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營偵字第1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佳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佳偵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接續以不雅言語辱罵、恫嚇告訴人,乃係以1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 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任職之通訊行,乃一公開之營業場所,竟仍在該場所以粗鄙言詞辱罵,並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身心恐懼及精神壓力,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3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