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宏
李奕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於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調查之事項(被害人林進風撤回告訴),本院認應就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正宏、李奕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傷害林進風、毀損其機車部分,再開辯論(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在再開辯論之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號
李奕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於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調查之事項(被害人林進風撤回告訴),本院認應就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正宏、李奕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傷害林進風、毀損其機車部分,再開辯論(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在再開辯論之範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