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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宏

      李奕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於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調查之事項(被害人林進風撤回告訴),本院認應就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正宏、李奕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傷害林進風、毀損其機車部分,再開辯論(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在再開辯論之範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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