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振祥
- 選任辯護人
- 楊珮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74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顏振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所載「勞工安全衛生法」補充為「勞工安全衛生
法(於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除
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31條修正條文
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定自103年7月3日施
行)」。
㈡證據清單編號7所載「跡證分佈圖」補充為「跡證分佈圖(誤
將3樓透天住宅繪製成4樓透天住宅)」。
㈢增加被告顏振祥於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1項及
第11條定有明文。職業安全衛生法於被告行為前已於102年7
月3日修正公布,其中第6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1款、第4
0條第1項(原第5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1款、第31條第1項
)修正條文自被告行為後即103年7月3日施行,觀諸上開規定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並參酌立法理由(參見附表),可知除
了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等無實質變更內容之情形外,修正後
規定另又擴充雇主為防止危害發生所應盡之義務並提高罰金
數額,故修正後規定相較於修正前規定未有利於被告,仍應
依前揭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二、爰審酌被告僱用被害人曾建華從事不銹鋼裝修工程,帶同被
害人至高度約9公尺之高處安裝遮雨棚,應使被害人確實使
用安全帶等防護具以避免墜落之危險,卻未依規定為防護措
施致被害人因重心不穩墜落地面而死亡,迄今仍因金額未與
被害人家屬取得共識而未能成立和解,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另被害人父母因被告有為被害人投保
意外險,於該意外事故發生後已領取保險金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被告於事故發生後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150,000
元,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修正施行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76條第2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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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修 正 前 規 定│修 正 後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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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6條第1項(原第5條第1項) │第6條第1項(原第5條第1項) │
│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
│ │備: │備及措施: │
│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
│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
│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
│ │ 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等作業中引起之 │
│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 危害。 │
│ │ 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
│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場所引起之危害。 │
│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 │ 、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
│ │ 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 、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
│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 危害。 │
│ │ 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
│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
│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 │ 。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 │
│ │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 │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 │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
│ │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 │ │ 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
│ ├─────────────────────┴─────────────────────┤
│ │立法理由: │
│ │一、條次變更。 │
│ │二、預防勞動場所之危害,除本質安全設計或採用安全衛生設備阻絕、隔離及消減危害應優先採用│
│ │ 外,其剩餘風險尚須採取安全警告、安全衛生訓練、個人防護具使用、作業主管監督管制、自│
│ │ 動檢查與監測、應變準備等管理措施方能獲得控制,爰將第一項序文「設備」修正為「設備及│
│ │ 措施」;又原「標準」一詞,係指本法授權訂定之規定,易被誤解為國家標準,爰修正為「規│
│ │ 定」。另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酌修文字,第六款及第十一款未修正。 │
│ │三、考量勞工遭遇物體飛落擊傷之職業災害,時有發生,爰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列「物體飛落」亦應│
│ │ 防止之。 │
│ │四、鑑於近年發生動物園工作人員遭猛獸等咬死、洋蔥採收人員因真菌感染造成失明、醫事人員遭│
│ │ 針扎造成愛滋病、C 型肝炎、B 型肝炎等感染,其他如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可能遭微生物感染│
│ │ ,畜牧業工作人員可能發生寄生蟲感染,或遭蜜蜂、紅火蟻等昆蟲叮咬傷,為避免類似事故發│
│ │ 生,爰將第一項第七款之「生物病原體」修正為「動物、植物或微生物」,並移列為第十二款│
│ │ 。 │
│ │五、為防止通道、地板、階梯及未採取充足之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預防,│
│ │ 須以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護,原第二項「安全設備妥為規劃」之要求不足,爰修正分列為第│
│ │ 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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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37條第2項第1款(原第28條第2項第1款) │第37條第2項第1款(原第28條第2項第1款) │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
│ │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一、發生死亡災害。 │
│ │…… │…… │
│ ├─────────────────────┴─────────────────────┤
│ │立法理由: │
│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 │…… │
├──┼─────────────────────┬─────────────────────┤
│ 三 │第40條第1項(原第31條第1項) │第40條第1項(原第31條第1項) │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
│ │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 │元以下罰金。 │以下罰金。 │
│ ├─────────────────────┴─────────────────────┤
│ │立法理由: │
│ │一、條次變更。 │
│ │二、全案修正後條次已變更,爰配合修正所列條次,並提高罰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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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施行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
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
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