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0號
- 被告
- 即聲請人
- 李宸宇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雄律師
林世勳律師
黃毓棋律師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李宸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於審理期日(民國103年12月25日)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業經借提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月8日南檢玲恭103毒偵196字第01253號函暨附件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0號第4宗刑事卷宗),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