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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包梅真陳淑勤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0號

被告
即聲請人
李宸宇
選任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

      林世勳律師

      黃毓棋律師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李宸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於審理期日(民國103年12月25日)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業經借提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月8日南檢玲恭103毒偵196字第01253號函暨附件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0號第4宗刑事卷宗),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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