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108 號),其被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瑞毅被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毅與告訴人陳靜怡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詎被告陳瑞毅竟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許,趁被告陳靜怡家中無人之際,持自備之鑰匙侵入告訴人陳靜怡位於臺南市○○區○○000 號之住處房間內,徒手竊取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印章1 枚及相簿2 本(被訴竊盜部分犯行,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復基於破壞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開啟告訴人陳靜怡所有之電腦後,將儲存被告陳瑞毅坦承曾毆打告訴人陳靜怡之錄音檔1 個予以刪除;因認被告陳瑞毅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瑞毅涉犯之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該罪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靜怡前已明確表示不願訴追之意,並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業據偵訊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明確,且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偵一卷第11頁正面,審訴卷第11頁背面,偵一卷第7 頁),依前開說明,爰就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犯行,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