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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陳明峰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669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104 年4 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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