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陳明峰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669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104 年4 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