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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6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提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受拘提人
耿漢生

上列被告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更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係解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誤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