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盧鳳田梁淑美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陳銀象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3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雖具狀稱其上訴理由為:因被告家庭狀況處於社會弱勢,極需被告工作奉養雙親,被告也極力想擺脫毒海云云,然原審判決並無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情形,且被告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應予撤銷改判之事由,是認被告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