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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包梅真莊正達陳世旻

原告
王強
原告
李宜真
被告
李佳靜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正達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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