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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明偉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明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99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顏明偉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收受判決後,已於107 年2 月8日即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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