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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施志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

本件被告李宗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7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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