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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34號、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冠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被告黃冠翔將其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致該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用以詐欺取財,係對他人所遂行之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詐欺取財行為猖獗,仍提供金融帳戶予不法份子使用,除使告訴人張子琪、郭嘉勝及陳文誠等人受有財產損失,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各告訴人遭騙之金額,暨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偵查卷宗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上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均非違禁物,且經被告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即非被告所有之物;且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提供上揭帳戶有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34號
                                  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
    被      告  黃冠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
                          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冠翔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將
    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
    機構帳戶資料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6年3月底某日,透過網路遊戲「全民槍戰」之對
    話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約定每提供1個金
    融機構帳戶資料,則每月可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租
    金之對價後,即至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大
    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寄予他人使用。嗣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所屬詐欺集團,取得黃冠翔上開金融
    機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佯稱因網路購物操作疏失造成帳戶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附表所示
    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黃冠翔前開帳戶內。嗣經張子琪等人察覺事有蹊
    蹺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子琪、陳文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及郭嘉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冠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郭嘉勝於警詢時、告訴人陳文誠、張子琪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申設前揭第一銀行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與告訴人3人提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帳戶存摺影本等件在卷足稽,堪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聆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怡寧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民│告訴人│詐欺地點│匯款時間(民│匯款地點│金額(新臺│   備註   │
│    │國)        │      │        │國)        │        │幣)      │          │
├──┼──────┼───┼────┼──────┼────┼─────┼─────┤
│1   │106年5月13日│張子琪│台中市豐│106年5月13日│台中市豐│2萬9,000元│107年度少 │
│    │14點40分許  │      │原區北陽│16時31分許  │原區三民│          │連偵緝字第│
│    │            │      │路450巷 ├──────┤路21號便├─────┤2號       │
│    │            │      │92弄16號│106年5月13日│利商店自│7,000元   │          │
│    │            │      │        │16時35分許  │動櫃員機│          │          │
├──┼──────┼───┼────┼──────┼────┼─────┼─────┤
│2   │106年5月13日│郭嘉勝│不詳    │106年5月13日│不詳    │3萬元     │107年度偵 │
│    │15時許      │      │        │17時3分許   │        │          │緝字第234 │
│    │            │      │        │            │        │          │號        │
├──┼──────┼───┼────┼──────┼────┼─────┼─────┤
│3   │106年5月13日│陳文誠│臺南市安│106年5月13日│臺南市安│3萬元     │107年度少 │
│    │15時5分許   │      │南區海環│16時28分許  │南區安中│          │連偵緝字第│
│    │            │      │街437巷 │            │路1段711│          │2號       │
│    │            │      │33弄42號│            │號自動櫃│          │          │
│    │            │      │        │            │員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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