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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世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業已坦承犯罪事實,雖經本院前以具保新臺幣1 萬元准予聲請人停止羈押,惟被告雙親已故,只剩妹妹相依為命,妹妹卻又遠嫁臺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親友無法聯繫,致無法交保,聲請人於本案羈押前有固定住居所及固定工作,請准予聲請人無保釋回,日後定當按期執行,隨傳隨到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被告未到,復拘提無著,認顯已逃匿,而遭本院通緝,並於民國106 年12月30日經緝獲後,本院認被告坦承犯行,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而於106 年12月30日羈押在案。嗣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認如被告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被告日後確實到庭進行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等程序,惟被告仍覓保無著乙節,有本院之審判筆錄及無保報告各1 份在卷(詳本院卷第78頁至第81頁)可按。被告嗣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1 月31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且因其係通緝到案,若被告未能提出保證金,顯無法擔保其將來若上訴後之審判程序及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被告聲請無保釋回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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