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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包梅真廖建瑋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有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以上第1 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以上第2 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上第3 項)」、「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362 、36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為一審判決後,於同年2月3 日為送達,被告於2 月13日提起上訴未檢附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日(該末日2 月23日為周日,延長至隔日2 月24日)後20日(該末日為3 月15日為周日,延長至隔日3 月16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