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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臻嫺高俊珊陳薇

原告
傅煜坤
原告
劉瑄君
原告
劉冠銘
原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佩蓉
被告
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劉秋榮
被告
柳億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511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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