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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梁淑美張婉寧陳貽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振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振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