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 原告
- 傅煜坤
- 原告
- 劉瑄君
- 原告
- 劉冠銘
- 原告
- 暨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佩蓉
- 被告
- 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榮
- 被告
- 柳億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511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511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