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振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振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盧振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